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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快播报】国寿附加相伴福两全保险(尊享版,B款)条款是什么?值得买吗?

2023-05-09 11:59:58    来源:保险海整理

国寿附加相伴福两全保险(尊享版,B款)投保须知


(资料图)

承保年龄:出生满28天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下,女性60周岁以下

保障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

交费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

国寿附加相伴福两全保险(尊享版,A款)条款是什么?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小于十八周岁的,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四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且未发生主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确诊,保险公司按主合同及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大于或等于十八周岁的,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六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且未发生主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确诊,保险公司按主合同及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且未发生主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确诊,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主合同及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的70%给付满期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与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与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国寿附加相伴福两全保险(尊享版,A款)责任免除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更多内容详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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